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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零费率二维码给人套现!8人被判刑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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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利用商户二维码大额套现”的案例。


据该案件披露,谭某发现收款二维码不需要手续费便可以进行信用卡套现,便注册成立了多个没有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客户扫码付款,谭某按照套现金额收取手续费后,再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客户,以此获利。


由于二维码每日收款存在限额,因业务量较大,为防止银行发现异常,谭某开始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温某、邓某等7人共同开展非法套现活动,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手续费分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谭某等8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多达人民币3亿余元。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使用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对8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近年来,移动支付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支付方式,通过二维码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违法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非法经营罪形式。本案中谭某等人利用商户收款二维码,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扰乱了金融监管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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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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